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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强调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建立良好的专利与标准的协同关系,实现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以标准促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赢得标准制定权,既是加快实现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必由之路,也是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专利与标准不协同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重大任务。笔者以为,能否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这一战略任务,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培育出世界一流的人才、一流的专利、一流的标准,真正掌握行业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走上知识经济的发展道路。我们要从有利于市场创新主体的角度理顺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专利与标准管理体制,实现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以标准促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赢得标准制定权。

      一、专利与标准的关系概述

      专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技术方案或方法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标准是为公众提供一种可共同使用和反复使用的最佳选择,或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规定性的文件,标准按照制定批准程序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

      标准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技术的使用更强调行业推广应用;而专利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绝对性,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使用,主要是保护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表面看来,标准的公共利益属性与专利的私人利益属性存在着矛盾,但是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的双方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二者又具有同一性,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相互转化。现实情况正是如此,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专利与标准的结合大量地存在。

      一方面,标准大多为成熟的技术,是对已有技术的提炼,可以指导研发活动,作为研发的基础资料,而且标准还可以通过引导市场来指导研发,从而使市场上出现更多的专利。同时,随着专利数量的不断增加,技术标准也需要大量的专利来支撑,采用现有技术来设定技术标准已经不可能了,在技术标准中纳入专利技术,可以为标准拥有者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专利也能促进标准的发展。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专利会不断涌现并应用,当旧的标准无法满足新技术的需求时,标准的改进和更新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所涉及到的公知技术越来越少,大部分技术成果都被申请了专利。庞大的专利数量以及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速度加快,使得标准化组织不得不同专利权人进行谈判,以将其专利技术作为标准技术使用。同时,专利持有人为了把自己的专利权最大化,往往通过标准来推行自己的专利技术,拥有了标准就相当于拥有了市场。二者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标准与专利关系越来越紧密,专利逐渐成为标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已经成为跨国公司推进全球化的重要战略。

      二、专利与标准不协同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由于对专利与标准的对立统一关系认识不到位,二者不协同广泛地存在,其表现形式和原因分析如下:

      (一)对专利与标准结合的意识不强

      当今世界,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我国企业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企业是否有专利,专利是否纳入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标准是否体现了我们的技术创新。但是,由于受传统观点认为专利是私有利益,标准是公有利益观点的影响,把专利与标准协同管理还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同时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的影响,对专利纳入标准持谨慎态度,甚至将专利与标准完全割裂开来。此外,对大量与事实标准相结合的专利,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滞后,对国内相关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从市场主体角度讲,企业不善于将标准战略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专利布局的意识和技巧,没有把标准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周期紧密结合,更少有将专利与标准协同经营的成功案例。相比之下,跨国公司在华广建专利联盟,以事实标准方式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构建技术壁垒,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有关专利与标准协同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

      不管是专利还是标准,二者都要靠制度说话,要靠法律法规推动实施。当前我国标准化立法主要涉及提高质量、增强产品通用性和安全性,并没有在标准与专利结合方面作出规定。同样,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没有涉及标准的内容。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该《规定》一方面法律层级低,另一方面《规定》的内容较为上位,具体操作性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此外,对市场主体通过标准中专利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滥用行为缺乏规制,国外实践表明,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中的专利滥用行为是最为有效、最为合理的途径,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

      (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力度不够

      处理标准中专利问题,不仅需要考虑竞争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还需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协调作用。以日本为例,当国际标准的动向对日本产业竞争力有很大影响时,政府、产业界、大学共同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进行资源投入。对于信息产业这些技术进步快的领域,日本政府要求政府部门间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国际标准化动态和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通报给企业界。

      目前,我国专利与标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委管理,在两个部门之间就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缺乏跨部门的管理机制,造成实际工作中双方各自为阵的局面,难以为国内企业提供优质的专利与标准公共服务。就涉及国际事务来说,如果我国专利与标准主管部门不能就复杂的专业问题进行充分沟通,那么很难去积极应对,可能对我造成不利局面。

      (四)我国企业核心技术的缺乏制约了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

      标准与专利结合,最关键的是掌握核心技术,没有强大的技术创新实力,是很难实质性参与标准的制定,更无从在产业化和市场化中获取持久丰厚的商业利益。现阶段,我国企业中虽然有如华为、中兴、大唐等研发实力强的大型企业,但是整体上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是比较薄弱的。在我国2.8万多家大中型企业中拥有自己研发机构的只占25%。缺少技术创新能力,尤其原始创新能力,制约我国标准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结合,使得我国产业界不得不被动跟随国外“事实标准”,丧失产业发展中的技术主导权。

      (五)由于我国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不够而影响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

      长期以来,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始终把国际标准化战略放在标准化发展的重要位置,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权,进而争夺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并以此赢得国际市场的主动权。现有的国际标准大部分是以发达国家标准为基础而制定的,或是发达国家主持起草的。由我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标准只有13项,且基本上是一些非关键性的标准,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尤其如此。除了在中文编码、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3G)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或国际标准,受制于人。

      三、解决专利与标准不协同的办法和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我们做好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运用辩证法做好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是根本方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根本目的。

      (一)充分认识专利与标准协同重要性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与标准密不可分,二者统一于推动技术创新这个伟大实践,做好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的重要性不亚于专利工作或标准工作本身。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横向间联合越来越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靠一个部门一统天下很难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督到位,做好部门间协同工作将不仅能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能够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制度红利。作为企业来说,同样要重视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把研发活动与申请专利、制定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统筹考虑,重视对“事实标准”的专利储备,创造对制定标准有意义的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掌握标准制定的技术话语权。

      (二)修改完善《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专利与标准协同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标准化法》,明确对标准中纳入专利的规定,出台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政策,修订配套法律法规,对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纳入专利制定明确的区别性政策。修订《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政策,配合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制定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推广。修改《专利法》,对市场主体通过标准中专利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规范标准中专利经营方式的管理。

      对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及的专利技术应当是标准制定中难以替代的技术,原则和处理程序主要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政策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披露、专利持有人书面声明内容、标准发布后出现专利问题等要给予明确的规定。对推荐性标准,要切实发挥好公共服务职能,为我国企业的创新和市场开发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加大多部门协调力度,做好专利与标准协同工作

      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统筹专利与标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统一对外谈判立场,为市场主体创新和市场开发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在国家层面,成立标准中专利特别工作组,一方面为标准中纳入专利政策实施提供专业性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协助政府、标准化组织和产业界,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标准化与专利冲突进行协调。健全标准化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逐步形成由知识产权专家、技术专员、专业律师等组成的队伍。

      加强政府部门、产业界和学术界的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建设标准中的专利数据库,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数据库建立定期交流共享机制,使产业界、标准组织、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实现资源共享、功能和服务的互补。在我国企业无法具有同国外利益集团相抗衡的现实国情下,政府应积极出面,引导国内相关资源配合使用,发挥整体优势,致力于解决二者结合的问题,推动产业化发展。

      (四)鼓励市场主体创造基础专利,掌握标准制定的话语权

      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鼓励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研发,申请专利。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为中心,集中国家、地方、企业的力量,共同创造一个标准与专利有机结合的创新体系和运作模式。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体系,打造一个以标准和专利为中心的产业链。我国第三代通信移动标准(TD-SCDMA)的成功市场化为中国的创新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新技术、新标准、新市场三者联动,引领中国技术创新的新路径,其中新技术以及专利是第一步、是基础。此外,还要促进“事实标准”与专利的紧密结合。加快推进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的形成,促进“事实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支持知识产权经营方式多样化,增强标准中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建立以技术联盟为基础的企业知识产权联盟,弥补我国企业单个实力薄弱,产业化能力和市场化能力不足的缺点,增强产业界横向联合力量,促进“事实标准”的推广使用,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优势地位。

      (五)积极参与标准化国际事务,促进我国领先的专利技术纳入国际标准

      一是实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重点跟踪并积极参与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涉及专利政策及实施指南的制定,向国际标准化组织积极倡导有利于我国产业发展的标准制定原则和处理方法。二是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我国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国际标准,鼓励企业参与有关的重要产业联盟关于标准中专利问题的研讨,熟练掌握国际规则并研究发展趋势,提高企业应对这类问题的能力。引导我国有实力的企业、企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重点在“事实标准”方面,积极提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通过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和标准规则的能力。三是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充分利用我国的市场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加大标准互认力度,促进专利交叉许可,推进我国创新技术在国际市场中的广泛应用。高度重视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层面关于标准中专利问题的讨论以及相关规则的修改制定,推动相关国际谈判向有利于我方发展。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快速发展加剧了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以高新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业迅速崛起,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唯有不断创新和改进我们的管理方式,才能充分履行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才能培育和发展我国本土的知识产业,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创新型国家。